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2)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3)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规定:女性高级专家,凡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到60周岁退(离)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