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4年宁夏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宁人社发〔2014〕31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宁东基地管委会:
我区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方案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复,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4年调整基本养老金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包括按宁党发〔1984〕22号文件规定的六十年代精简退职领取生活费人员、解决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领取待遇人员)。
二、调整时间
2014年1月1日起。
三、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普调
1.按人均绝对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2.按照本人缴费年限每1年每月调整4元,不满15年的按60元调整;对因工伤残已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含因企业破产办理退休的5-6级工伤人员),缴费年限不满30年的按120元调整。
(二)特调
1.调整高龄补贴标准。在原标准的基础上,每年龄段增加20元,即: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由100元提高到12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由130元提高到150元;年满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由160元提高到180元。
2.调整后,月养老金低于2641元的企业退休军队转业干部,调整到2641元。
3.对艰苦边远一类地区(兴庆区、西夏区、金凤区、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大武口区、惠农区、平罗县、利通区、青铜峡市、沙坡头区和中宁县)的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再增加5元养老金;三类地区(盐池县、同心县、红寺堡区、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和海原县)的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再增加10元养老金。
四、资金列支渠道
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五、组织实施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调整工作结束后,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将调整情况汇总后,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企业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在4月份将调增的养老金足额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请各地在4月28日前将发放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自 治 区 财 政 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