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 110 1177
部分案例 最新动态 时事热点 老有所为 老有所乐 政策法规 视频资讯 老将出马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服务中心 > 信息资讯 >时事热点 >《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出台

《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出台

来源:    类别:时事热点    浏览量:...    更新日期:2015-12-16
导读:今年5月1日起,新制定的《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正式执行,但其中不少规定并没有解释清楚。昨天,南京市人社局公布了该《办法》实施细则,对养老保险费的补缴作了具体说明。其中,对于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增发1%。

    今年5月1日起,新制定的《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正式执行,但其中不少规定并没有解释清楚。昨天,南京市人社局公布了该《办法》实施细则,对养老保险费的补缴作了具体说明。其中,对于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增发1%。

 

  参保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不参加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的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享受国家、省、市规定其他养老待遇的人员。

 

  缴费年度

 

  由跨年度调整为按自然年度缴费

 

  居民养老保险保费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块构成。政府对参保人员个人按时缴费给予补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的人员或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员参保,区或街道(镇)按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需要提醒的是,缴费年度由原来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调整为按自然年度缴费,每年缴费截止时间为11月30日。

 

  个人账户

 

  参保人员死亡余额可支付给继承人

 

  参保人员或待遇领取人员因下列情形之一而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享受国家、省、市规定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死亡的;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定居港、澳、台的。不过,如存在重复参保,重复参保期间的政府补贴不予支付。

 

  对死亡的参保人员或待遇领取人员,按规定标准支付丧葬补助金。

 

  计发标准

 

  缴费15年以上,每超1年增发1%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方面,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增发1%;缴费年限养老金方面,缴费年限每满1年可计发10元/月的缴费年限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累计不超过150元/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39。

 

  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办法

 

  参保人员具有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可申请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其中:

 

  1.自2015年1月1日起,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自2015年起逐年缴费至规定领取年龄。未按规定逐年缴费的,中断的缴费年限通过补缴或延长缴费的方式补足。补缴的自补缴到账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延长缴费的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次年1月起按月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2.自2015年1月1日起,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应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自次年1月起按月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3.2012年1月1日起已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自办理申领手续次月起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分享到:
更多 ->
 
 
3.129.19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