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记者从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日前,宁夏人社厅、财政厅印发通知,对2021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冬季取暖费补贴发放事宜做出安排。
发放对象为:2021年9月30日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已办理离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按照宁政发〔2010〕10号文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待遇的人员;按照宁政发〔2014〕49号和宁政规发〔2020〕6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待遇的人员。
发放标准为:已参保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和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已完成移交地方管理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比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发放标准发放,低于4394元的按4394元标准执行;已参保退休、退职人员(含六十年代精简退职领取生活费人员),按照2020年度全区企业参保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3644元确定,2010年以来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增加的人均750元的取暖费补贴继续保留,共计4394元;根据宁政发〔2010〕10号、宁政发〔2014〕49号和宁政规发〔2020〕6号文件参加职工养老保险领取待遇的人员,按照2020年度宁政发〔2010〕10号文件领取待遇人员月平均养老金2000元确定,2010年以来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增加的人均750元的取暖费补贴继续保留,按参保退休、退职人员人均月养老金净增额201元增加,共计2951元。2021年度冬季取暖费补贴于10月份发放到位。